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日前签署命令,发布施行《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》。
原来的《军队院校工作暂行条例》是1987年以总参谋部、总政治部、总后勤部的名义发布的,对规范院校工作、促进院校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,随着我军院校教育形势发生的深刻变化,这些暂行条例已不适应军队院校教育发展的需要,制定一部《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》十分必要。这次发布的《条例》坚持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,以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为依据,继承我军院校教育的优良传统,借鉴国内外、军内外教育的先进经验,正确处理当前与长久、改革与规范的关系,在内容上力求覆盖院校教育的主要活动,使这个《条例》具有系统性、稳定性和可操作性。
《条例》共13章92条。明确了《条例》规范的对象、适用范围、制定的目的,院校教育的基本任务、地位、方针和原则;明确了院校教育的范围,学历教育的层次,学业标准和毕业年限,各级各类院校的培训任务等;明确了四总部、各大单位管理院校的职责,院校领导和机关各部门主要机构的职责;明确提出了对教员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要求,规定了资格、任命、聘任、培养和考核制度;明确了学员招收、录取、考核、毕业、分配的办法和要求;明确了教学工作、科学研究工作、交流与合作、政治工作、行政管理、保障等项工作的基本任务、主要内容、实施方法和要求。
《条例》指出,军队院校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培养军事人才的基本途径。全军应当把院校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。院校教育必须面向现代化、面向世界、面向未来,适应军队建设和打赢未来战争的需要,使受教育者成为德、智、军、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;必须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原则,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院校各项建设的首位;必须以培养人才为中心,坚持理论与实际、教学与科研、院校教育与部队教育相结合,依法治教、从严治校,全面推进素质教育,提高教育质量、办学水平和效益。
《条例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